EX-12.2 4 ef20018179_ex12-2.htm EXHIBIT 12.2
展览12.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制定和通过的规则13a-14(a)和15d-14(a)的证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Ian Bucknell,证明:

1.
我已审阅了ioneer Ltd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未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未省略陈述重要事实以使得在制作此类陈述时的情况下以致于导致信息误导,就本报告覆盖的期间而言;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展示了本公司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4.
我和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第15d-15(e)条规定)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并代表公司做了如下事项:

(a)
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本报告制作期间内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

(b)
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的前提下,为外部用途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种评估,就报告期末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达成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本报告期间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者可能会合理地影响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

5.
我和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显著缺陷和重大缺陷的情形均有可能会不利地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

(b)
任何涉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重大的还是不重大的。

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通过:
/s/ 伊恩·巴克内尔
 
姓名:
Ian Bucknell
标题: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和公司秘书
 
(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