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4.1
根据登记细节说明的证券描述
证券交易法案1934年修正后的第12条
一般事项。
我们的授权股本包括2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2美元,其中截至2020年3月20日已发行并流通股份为62,086,099股。
下列是我们普通股的描述摘要,概括了我们在本说明书下可能提供的普通股的实质条款和规定,但并不完整。有关我们普通股的完整条款,请参阅我们的公司章程,随时更新修正,(即“公司章程”),以及我们第五次修订的公司章程,随时进一步修正(即“章程”)。纽约商业公司法(“NYBCL”)也可能影响这些证券的条款。
我们普通股股票的持有人:(i) 在公司董事会宣布分红派息时,有平等的权利从法律上可用的资金中平均分配股息; (ii) 在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事务时,有权平均分享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全部资产; (iii) 没有优先认股权、认购权或换股权,并且没有适用于它们的赎回或沉没基金条款; (iv) 普通股股票每股有一票的非累积性投票权,在股东会所有股东可投票的所有事项上享有一票; (v) 普通股股票持有人没有换股、优先认股或其他认购权。关于董事的选举没有累计投票权。每位普通股股票持有人在所有提交给股东表决的事项上,每持有一股普通股股票就有一票的投票权。
关于我们公司章程、公司规约和纽约商事法典某些规定的反收购作用
根据纽约商业公司法第912条的规定,纽约公司在感兴趣的股东成为该股东之后的五年内,一般不得与该股东进行任何业务组合。在感兴趣的股东成为该股东之前,如经董事会批准,则此类业务组合是被允许的。受规范的业务组合包括某些合并和重组、资产或股票处置、清算或解散计划、证券重新归类、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感兴趣的股东一般是指持有公司至少20%的流通股票的股东。此外,纽约公司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与任何感兴趣的股东进行除以下情况之外的业务组合:(i)在购股之前董事会已批准的业务组合,或董事会在股票收购之前已经批准了股票的收购;(ii)在股票收购之后不早于五年召开用于此目的的股东大会由不受感兴趣的股东以过半数的表决权投票批准的业务组合;(iii)在该感兴趣的股东支付一个设计用于确保其他股东收到的每股最高价格不低于该股东支付的价格并符合其他特定要求的公式价格。
一家公司可以选择不参与前文所描述的有关受害股东规定,只需明确选择不受其规定管辖于其章程中,并且该章程必须经该公司的持有表决权占多数的股票的积极表决批准,并且还需符合其他条件。然而,我们的章程不包含任何选择不受纽约州股份公司法第912章规定管辖的条款。根据我们的章程,任何需由股东投票决定的公司行动,需经股东大会上出席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所投票所授权,并且需获得多数表决通过。
转让代理人与注册处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人和注册机构是美国股票转仓信托公司,位于6201 15th Ave,纽约州布鲁克林区11219号,美国,+1-800-937-5449或+1-718-921-8124。
清单
我们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股票代号为“D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