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認證
我, 高曉丹,證明:
1. 我已審查了曼哈頓橋資本公司的第十表格季報;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的重要事實陳述,也沒有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陳述,以使已作出的陳述在發出時並非在所涉及的情況下,對於本報告涵蓋的期間,構成誤導。
3. 以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為基礎,本報告所陳述的所有重大事項均對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在全部方面相對公平地呈現了報告期間的情況;
4. 其他擔任證明專員及本人負責為申報人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並已:
a) | 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有關登記人(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該等實體的其他人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或導致設計對財務報告進行內部控制,以便為符合通用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 | |
c) | 根據這樣的評估,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期末報告了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 |
d) | 在此報告中,披露了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有任何改變且能或有可能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構成實質性的影響的,發生於公司最近的財政年度季度內(對於年報則是公司第四財政年度季度);且 |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登記申報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登記申報者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 | 所有板塊中,所有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之設計或操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都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概述和報導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良影響;且 | |
b) | 任何牽涉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的欺詐活動,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月廿三日 | |
范娜娜 高 | |
范娜娜 高 | |
首席財務官 | |
(財務和會計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