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5.2
2024年10月23日
應用 數字公司
3811 烏龜溪大道,2100號套房
達拉斯, 得克薩斯州 75219
女士們,先生們:
我們 曾擔任內華達州公司應用數字公司的律師(」公司」),與 擬備及提交表格 S-1 註冊聲明(」登記聲明」),包括相關 與註冊聲明一起提交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與證券交易委員會( 」委員會」) 根據修訂的《1933 年證券法》(」證券法」)。註冊 聲明涵蓋轉售(i)認股證(」)的登記認股證」) 購買最多 2,964,917 股 (」認股證股份」) 普通股,標值每股 0.001 美元(」普通股」) 及 (ii) 認股權證股份。
在提出這個意見的過程中,我們已經審查並依賴了登記聲明、招股說明書、經修訂的公司章程第二修訂版和再修訂版,以及公司的第三修訂版章程,認股權證形式以及其他公司記錄、協議、文件和工具,以及政府官員和公司官員和代表的證書或類似文件,我們對這些官員和代表進行了必要或適當的詢問,以滿足本意見的目的。
在這樣的檢查中,我們已經假定了:(i)所有簽名的真實性,(ii)所有自然人的法定能力,向我們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實性,(iii)向我們提交的所有文件作爲原件的文件的符合性,經認證的,複印的或照相複印的文件,(iv)此後文件的原件的真實性,(v)記錄、文件、文書和證書中包含的信息、陳述和擔保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vi) 根據Snell & Wilmer L.L.P.作出的單獨意見中載明的,作爲公司內華達州法律顧問的Warrant和Warrant股已被公司授權進行簽署和交付。對於本意見涉及的與事實相關的某些問題,我們依賴於公司的官員和代表的證明文件或類似文件,並沒有尋求獨立驗證這些事實。
根據上文,並受此處所述資格的限制,我們認為認股權證構成公司的法律、有效和約束性義務,可根據其條款對公司進行強制執行。
我們上述所陳述的意見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i)破產、清償、欺詐轉讓、重組、暫停還款和其他一般涉及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法律;(ii)一般的公平原則(無論是在衡平法程序中考慮還是在法律程序中考慮);或(iii)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默示契約。我們的意見受到以下限制:具體履行、禁令或其他衡平救濟措施的可行性取決於提出請求的法庭酌情決定。
我們對認股權證的任何條款不表達任何意見:(i) 為經濟救濟提供,以至於該等條款可能構成違法的懲罰,(ii) 涉及對法律授予之權利的事先放棄,抗辯、通知、聽證會機會、證據要求、訴訟時效、陪審團審判或程序權利,(iii) 限制非書面修改和放棄,(iv) 規定支付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而該付款與法律或公共政策相抵觸,(v) 關於獨占性、選擇權或權利或救濟之累積,(vi) 授權或確認結論性或酌情裁定,或 (vii) 規定認股權證的條文於若有協議交易的基本部分被確定為無效和無法強制履行時,其可分割的程度。
本意見僅限於紐約州法律。我們對本函所涵蓋問題受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影響未表達任何意見。本意見僅限於此刻生效的法律,對於以後可能引起我們注意的事實、情況、事件或發展任何改變、影響或修改意見的情況,我們概不負任何通知義務。本意見僅限於此處所述事項,不涉及概括已述事項以外的任何意見。無限制地,本意見不對任何州或任何外國管轄區的證券或藍天法律中的認股權證或認股權證股份資格表達意見。我們對於紐約州以外的州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是否會實施認股權證所提供的紐約法律選擇未表達任何意見。
特此同意將此函件作為登記申報書的附件提交,並同意在內容頁“法律事項”下提及我們律師事務所,該項目是登記申報書的一部份。在給予此等授權時,我們並不承認自己屬於證券法第7條或委員會相關規則的要求同意的人士範疇。
真誠地致意, | |
/s/ Lowenstein Sandler LLP | |
洛廷賽德勒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