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我,James J. Rhyu,证明:
(1) 我已审阅Stride, Inc.的此第十周报告表格10-Q;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陈述重大事实,也未遗漏关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使得所做的陈述在制作当时在上下文环境下被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正确呈现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状况,截至本报告所述的期间;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并已:
a. 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要求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涉及注册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在此报告制作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他人传达给我们;
b. 设计了内部控制来监督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合乎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告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根据这种评估,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发生在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期间的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注册人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
(5) 注册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同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不利影响报告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及
b.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报告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无论其大小如何。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JAMES J. RHYU | |
Executive Officer | |
首席执行官 | |
签名:/s/ Ian Le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