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认证
我,丹尼尔·A·贝克,证明:
1. 我已审阅NVE公司在表格10-Q上的季度报告;
2. 据我所知,本报告未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陈述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做的陈述在制作时所处情况下不误导,关于本报告期间的情况;
3.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呈现注册人截至本报告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第13a-15(e)和15d-15(e))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第13a-15(f)和15d-15(f)),注册人的:
(a)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受到我们监督设计,以确保他人在这些实体内使我们了解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提供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分析了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结束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发生在公司最近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已经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和
(b)涉及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23日
| /s/ 丹尼尔·贝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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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niel A. Baker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