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2
impinj inc
依据认证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Impinj,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即本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我,Cary Baker,致富金融官员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在此证明,根据采纳自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18 U.S.C.第1350条,据我所知: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且
(2) 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s/ Cary Baker |
卡里·贝克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
日期:2024年10月23日
已向公司提交了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将由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
本证书与该报告一同呈交,不视为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应被引用于Impinj, Inc.根据1933年修订版证券法或1934年修订版证券交易法下的任何申报,无论是在报告日期前后制作的,亦不受任何这类申报中可能包含的一般引用语言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