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pi-ex32_2.htm EX-32.2 EX-32.2

附錄32.2

impinj inc

依據認證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關於Impinj,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季度報告,即本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我,Cary Baker,致富金融官員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在此證明,根據採納自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18 U.S.C.第1350條,據我所知: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 且

(2) 報告中所包含的資訊,在所有重要領域都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

 

/s/ Cary Baker

卡里·貝克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日期:2024年10月23日

已向公司提交了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要求的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將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提供。

本證書與該報告一同呈交,不視為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並不應被引用於Impinj, Inc.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下的任何申報,無論是在報告日期前後製作的,亦不受任何這類申報中可能包含的一般引用語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