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 12.1
首席執行官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進行認證
我, Siaw Tung Yeng,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移動健康網絡解決方案公司的20-F表格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公平地展示了公司截至報告日期和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另一名覈准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爲公司,並已經: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在報告編制期間由實體內其他人員向我們披露;
(b)我們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內部控制程序得以設計,以便提供合理的保證,以便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準備面向外部目的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c) 評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了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覆蓋期間發生的任何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的公司內部控制的變化。
5.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同職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涉及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的重大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涉及在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
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通過: | /s/ Siaw Tung Yeng | |
名稱: | Siaw Tung Yeng | |
標題: | 聯席首席執行官兼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