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示32.2
CoStar Group公司
1331 大单街,西北区
Washington, DC 20005
2024年10月23日
证券交易委员会
100 F街, NE
华盛顿特区 20549
Re: 根据18 U.S.C. 第1350条,信安金融官员的认证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关于CoStar Group,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报告(表格10-Q)附带的内容,我,CoStar Group, Inc.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克里斯蒂安·m·劳恩,在18 U.S.C.第1350条的规定下,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特此证明:
1) CoStar Group,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15 U.S.C. 7800万或78o(d));和
2) CoStar Group, Inc.的第三季度报告(Form 10-Q),截至2024年9月30日,充分呈现了CoStar Group, Inc.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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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s/ 克里斯蒂安·M·劳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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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ristian m. Lown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及授权人) |
根据第906号要求,需提供此书面声明的签字原件,或其他证明、认可或以其他形式采用出现在电子版本的此书面声明的签字的文件,已经提供给CoStar Group,Inc.,并将被CoStar Group,Inc.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
根据《S-K规则》第601条的规定,此证书作为CoStar Group, Inc.季度报告的附件32.2“提供”,不应被视为证券交易法案1934年第18条的目的而被“提交”,也不应被视为任何根据证券法案1933年或《交易法案》的申报中被引用,除非明确在这样的申报中通过具体引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