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 32(b)
1350认证部分
我们,Armando Pimentel,Jr.和Brian W. Bolster,依照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证明如下:
(1)佛罗里达电力与光公司(the registrant)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报告书(Form 10-Q)充分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款的要求。
(2)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描绘了注册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 | | | |
| ARMANDO PIMENTEL,JR。 | |
| Armando Pimentel,Jr。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佛罗里达力量公司的 | |
| | | | | | | | |
| BRIAN W. BOLSTER | |
| Brian W. Bolster 财务执行副总裁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和首席财务官 佛罗里达力量公司的 | |
已向公司签署了根据第906条规定所要求的此书面声明的原件,将被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
前述的认证作为展示品附在报告中,依据S-k法规第601(b)(32)条以及2002年《萨班斯- 豪利 法案》第906条进行。因此,并未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也不得被纳入注册人在1933年证券法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报告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无论该文件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