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hibit32_1-exx3212024q3.htm EX-32.1 Document

附件32.1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嘉瑞運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我特此依據18 U.S.C. § 1350證明,該證明是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而採納的:

 (1)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和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日期:2024年10月24日
 通過:
/s/ Olivier Rabiller
   奧利維耶·拉比耶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信安金融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