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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认证
根据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李尔公司截至2024年9月28日的第三季报告("报告")在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表格10-Q时,本人作为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依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条款,谨证明其知识范围内: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规定;并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属实,正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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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签名: | /s/ 雷蒙德·E·史考特 |
| | | 雷蒙德·E·史考特 |
| | | 首席执行官 |
本书面声明附属于根据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的报告,并且,除非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要求,否则不得被认定为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条要求之书面陈述》的签署原本,并由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