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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认证
根据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李尔公司截至2024年9月28日的第10-Q表格所载的季度报告(下称"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所(下称"报告")提交,本人作为该公司的临时代码财务主管,在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第1350条,据本人所知: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规定;并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属实,正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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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签名: | /s/ 杰森 M. 卡德维 |
| | | 杰森 M. 卡德维 |
|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本书面声明附属于根据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的报告,并且,除非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要求,否则不得被认定为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条要求之书面陈述》的签署原本,并由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