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認證
我,Raymond E. Scott,證明:
1. 我已審閱了李爾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述陳述在該陳述作出的情況下,在涵蓋本報告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控制項所收錄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公正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且對於報告期內所述各期均具有實質性意義;
4.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持申報控制和程序 (如交易所法案規則 13a-15(e) 和 15d-15(e) 中所定義) 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如交易所法案規則 13a-15(f) 和 15d-15(f) 中所定義) 以供申報人使用:
(a)我們設計或在監督下導致設計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涉及登記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本報告編制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系統或促使該內部控制系統被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和基本報表依照通常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
(c) 評估了登記人的資訊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提出了對於截至本報告日期的資訊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d) 披露本報告中的內部控制變更情況,在登記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可能對登記人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影響登記人的內部控制。
5. 本登記申報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基於最近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評估,向登記申報者的稽核師及該公司董事會的稽核委員會(或執行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涉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之設計或操作的實質弱點,此類缺陷或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企業記錄、處理、總結及報告財務信息之能力造成負面影響;並
(b) 任何管理層或其他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員工參與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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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作者: | /s/ 雷蒙德·E·史考特 |
| | | 雷蒙德·E·史考特 |
|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