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依據認證
根據採納的《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關於李爾公司截至2024年9月28日的第三季報告("報告")在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表格10-Q時,本人作為該公司的首席執行官依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條款,謹證明其知識範圍內:
1.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規定;並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屬實,正確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况和業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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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簽名: | /s/ 雷蒙德·E·史考特 |
| | | 雷蒙德·E·史考特 |
| | | 首席執行官 |
本書面聲明附屬於根據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的報告,並且,除非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的要求,否則不得被認定為公司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條要求之書面陳述》的簽署原本,並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