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第三十一期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我,Textron Inc的董事长、总裁兼执行长史考特·唐纳利,证明:
1.我已审阅了 textron inc 的第十季度10-Q表格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申报人及其联合申报人负责建立和维护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的定义),本人已:
a)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评估了申报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是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情况进行的;且
d)在此报告中揭示本登记申报者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者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注册申报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当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板块上所有重大的缺陷以及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且
b)任何涉及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属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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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 /s/ Scott C. Donnelly |
| | | Scott C. Donnelly 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