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hibit31220240930.htm EX-31.2 Document

展览 31.2
根据《交易法》第13a-14(a)条规定,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和15d-14(a)规定,根据2002年的萨班尼斯-豪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首席执行官证明书
我,马克·E·琼斯, Jr.,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goosehead insurance公司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根据我的了解,财务报表和本报告所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是否在全部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取决于本报告所呈现期间的情况;
4.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并已经: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促使这种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那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披露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
b.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以在公认的会计准则下为外部目的提供提供财务报告的可靠保证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之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总结;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影响重大或可能重大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以及
5./s/项力
a.所有板块的重大缺陷 并且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控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 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b.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10月23日

Mark E. Jones, Jr.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ark E. Jones, Jr.
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