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覽 31.2
根據《交易法》第13a-14(a)條規定,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和15d-14(a)規定,根據2002年的薩班尼斯-豪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我,馬克·E·瓊斯, Jr.,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goosehead insurance公司的這份Form 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根據我的了解,財務報表和本報告所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是否在全部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取決於本報告所呈現期間的情況;
4.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並已經: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促使這種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那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披露與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特別是在準備此報告的期間;
b.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以在公認的會計準則下爲外部目的提供提供財務報告的可靠保證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之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了總結;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影響重大或可能重大影響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以及
5./s/項力
a.所有板塊的重大缺陷 並且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控制中存在的實質性缺陷, 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10月23日
Mark E. Jones, Jr.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ark E. Jones, Jr.
首席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