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依據認證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款
我,約瑟夫·西蒙,證明:
1. 我已審閱摩利士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內容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資料以使陳述內容不實,就本報告所載期間而言,在當時情況下不會產生任何誤導性描述;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就所呈現的時期,合理地呈現出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本公司另一位核證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該核證人和我: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其他在實體內的人將有關於登記者(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本報告編製期間提供給我們,特別是在此報告編製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些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依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根據這樣的評估,評估了登記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闡明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發生在登記者最近財政季度的任何影響,或者可能會對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內部控制變化;
5. 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評估的最新評估,向登記者的審計師和登記者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披露:
a. 對於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所有可能會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 任何與管理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擁有重大作用的員工涉及的欺詐,無論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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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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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約瑟夫 西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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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瑟夫 西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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