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示31(甲)
根据提交的定期报告的证书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款。
我,Tony R. Thene,证明:
1. 我已审阅卡朋特科技公司(下称“申报人”)本季度报告表格10-Q(以下简称“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关键事实,也未未能揭示一个必要的重大事实,使得基于发表这些陈述的情况,就本报告涵盖的期间而言,本报告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及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现注册人截至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及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的)以及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的),并已: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导致他人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以确保与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由他人通知我们;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或促使该内部控制系统被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和基本报表依照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
(c) 评估了公司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提出了我们对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结束日。
(d)于本报告中披露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影响重大或合理可能影响登记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及
5. 申报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已根据最近的内部财务报告评估向申报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等功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内部财务报告的控制项设计或运作中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实质缺陷;以及
(b) 任一涉及在登记证券发行人的内部财务控制方面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或其他员工的任何诈欺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 | | | |
日期:2024年10月24日 | /s/ Tony R. Thene |
| Tony R. Thene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