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示31(甲)
根據提交的定期報告的證書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款。
我,Tony R. Thene,證明:
1. 我已審閱卡朋特科技公司(下稱“申報人”)本季度報告表格10-Q(以下簡稱“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遺漏關鍵事實,也未未能揭示一個必要的重大事實,使得基於發表這些陳述的情況,就本報告涵蓋的期間而言,本報告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及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資訊,以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現註冊人截至報告期間的財務狀况、營運結果及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的)以及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的),並已: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導致他人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大信息在本報告編制期間由他人通知我們;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系統或促使該內部控制系統被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和基本報表依照通常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
(c) 評估了公司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提出了我們對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期結束日。
(d)於本報告中披露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中發生的任何影響重大或合理可能影響登記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及
5. 申報人的其他證明主管和我已根據最近的內部財務報告評估向申報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等功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內部財務報告的控制項設計或運作中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實質缺陷;以及
(b) 任一涉及在登記證券發行人的內部財務控制方面擔任重要角色的管理或其他員工的任何詐欺行為,無論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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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4日 | /s/ Tony R. Thene |
| Tony R. Thene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