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表31.2
根據所修改的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賓法(「Sarbanes-Oxley」)第906節規定,特此謹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財務官證明書:
EXCHANGE則是根據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所法案所採納的規定
我,Patrick Keslin,證明:
1. 我已審閱了wabash國立公司的第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在所涉及期間陳述的內容是真實、準確、不含任何虛假陳述,並且沒有撇下重要事實陳述,其陳述在所處原有環境下不會產生誤導作用;
3.基於我的了解,該報告中所涉及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上述報告期間所呈現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的所有實質方面都是公正、準確且充分體現的;
4. 公司的其他監事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責任。
a)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措施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者,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通知我們,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b) 我們設計或督導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便爲外部目的提供可靠的基本報表,並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
c) 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在報告期末有關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出現了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以及
5. 公司另一認證高管和我已基於我們最近一次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核數師以及董事會(或執行相當職能的人)的審計委員會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包括對財務報告內控的設計或操作,這些缺陷或弱點可能會對報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 任何涉及在註冊人內部控制財務報告方面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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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4日 | 通過: | 帕特里克·凱斯林 |
| | 帕特里克·凱斯林 |
| | 高級副總裁及首席財務官 |
| | (財務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