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5 wnc-20240930xex321.htm EX-32.1 Document

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和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員的書面聲明
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規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18美國法典第1350節)
下列簽署人,wabash國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總裁和首席執行官,以及高級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各自在此證明,據其所知,2024年10月24日:
(a)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已於2024年10月24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第13條(a)或第15條(d)的要求;和
(b)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準確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s/ Brent L. Yeagy
Brent L. Yeagy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2024年10月24日
帕特里克·凱斯林
帕特里克·凱斯林
高級副總裁及首席財務官
2024年10月24日

已向wabash國立公司提供了根據第906條要求的此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或者認證、確認或以其他方式採納電子版本中出現的印刷形式簽名的文件,該書面聲明將由wabash國立公司保存,並在要求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