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IVIOR 2024年英国储蓄相关股票选择计划规则 董事会通过日期:2024年2月21日 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5月9日 董事批准日期:2024年9月30日 到期日期:2034 年AGm 附件99.3
目录 目录 页 1 定义和解释 ................................................................................................ 1 2 邀请申请期权 ............................................................................................. 4 3 减少比例 ......................................................................................................... 5 4 授予期权 ......................................................................................................... 6 5 计划限制 ......................................................................................................... 6 6 行使权利和期权失效 ................................................................................. 8 7 期权行使 .......................................................................................................... 9 8 并购和清算 .................................................................................................... 10 9 并购时期权交易 .......................................................................................... 11 10 股本变动 ........................................................................................................ 12 11 管理 .................................................................................................................. 13 12 修订 .............................................................................................................. 13 13 一般事项 ......................................................................................................... 14
1 定义和解释 1.1 根据本计划,除非上下文允许,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 「法案」指2003年所得税(收入和养老金)法案; 「相关公司」指根据该法案附表3第47条(1)所规定的含义,但在涉及第6条时,其涵义应为附表3第35条(4)所规定的含义; 「红利」指在储蓄合同下应支付的任何金额,指在还清储蓄合同下的贡献时由指定储蓄当局支付的额外款项,并且: (a)「三年红利」指在三年储蓄合同下应支付的红利;和 (b)「五年红利」指在五年储蓄合同下应支付的红利。 「红利日期」指应支付相关红利的最早日期; 「CDI」指通过CRESt发行的一种存款利益,代表公司普通股权益; 「公司」指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的Indivior PLC,公司注册号为9237894,为规则目的,可以通过董事、任何授权行事的员工或其员工代为行事; 「控制」指根据2007年所得税法第995条给出的含义,但对于第6.4.5条目的目的,其将根据2010年公司税法第450条和451条给出的含义; 「授予日期」指授予期权的日期; 「交易日」指伦敦证券交易所(或者,如适用并且董事根据1992年应课资本利得税法第VIII部的规定确定,股票所在公司股票交易所的任何受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营业的日子; 「交易限制」指法案、命令、法规或政府指令、挂牌管理机构或市场滥用规例或公司采纳的任何规定对股票成交施加的限制或审批要求; 「董事」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时常存在的合法委员会; 「合格雇员」指: (a) 任何参与公司的雇员或全职董事,符合以下标准: (i) 其连续服务资格期(如有)横跨不早于授予日期前五年的时段,该时段由董事可以绝对自行恣意决定,并不时确定;
2 (ii) 收到根据其或职员职位所得的一般收入,该收入属于《法案》第15条适用的收入(如果有的话); (b) 任何一家参与公司的其他董事或员工,董事会可以绝对自由地并不时选择。 “股本股份”具有《2006年公司法》第548条赋予的含义; “执行价格”指期权的受质股份的每股价格在行使该期权时可获得的价格,根据(根据第10条)不低于: (a) 一股股份市值的百分之八十(80%)(或稍后在第3表第28条1(b)中特定的百分比);或 (b) 如果更高,以认购方式取得股份,则为一股股份的名义价值; “全职董事”指任何参与公司的员工,通常每周至少投入不少于25个小时(不包括用膳间歇和正常假期或根据排程3第6段所需的其他小时数)到其职责中去; “授予期间”指董事可以邀请符合资格的员工申请期权的期间,如2.1规定; “集团”指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集团公司”指集团中的任何公司; “HMRC”指英国税收海关总署; “关键特征”具有附表3第40B(8)段所赋予的含义; “伦敦证券交易所”指伦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市场滥用规例”指2014年4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596/2014号条例,根据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或任何等效或后继立法,以及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和英国上市管理局就市场滥用发布的相关指引,作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市值”指以下值中的最低值: (a) 在根据第2条进行邀请的日期(“相关日期”)前一个成交日上的股份市值; (b) 在相关日期前三个成交日的股份市值的平均值;和 (c) 在相关日期前五个成交日的股份市值的平均值, 其中股份市值根据1992年「应课税获利税法」第VIII部分确定,在这些情况下,受限制股份的市值将根据不受限制的方式确定。
“最大贡献额”指期权持有人根据计划或其他第3附表SAYE计划根据授予给其的所有期权连结的所有储蓄合同中可能达成的最大总月度贡献额,为以下二者中较小者:(a) 每月500英镑,或者如高于此数,不时在第3附表第25条款(3)规定的最高金额;及(b) 不时由董事会判定的其他最大月度贡献额,该贡献额不必与所有符合资格员工有关,但不得违反第3附表第7条款的要求(以类似条件参与);“月度贡献额”指期权持有人根据相关储蓄合同同意支付的月度贡献额;“非英国公司重整安排”具有第3附表第47A条款所给予的含义;“期权”指根据本规定授予或预定授予以取得股份的权利;“期权持有人”指持有期权的任何人(包括语境允许的该类人的法定代表);“参与公司”指公司确定应为该计划目的的参与公司的集团公司;“计划”指这个计划,即依据不时修订的规则构成的Indivior 2024英国储蓄相关股份期权计划;“还款”指与储蓄合同有关的部分,即参与者已经支付的月度贡献额总和,并且,受规则2.2.5和3.1.1的约束,任何在奖金日期到期的奖金;“规则”指这些规则以及根据第12条规定进行的任何修订;“储蓄授权”指董事会不时认可的用于接收储蓄合同下的月度贡献的建筑协会或银行;“储蓄合同”指根据认证的SAYE储蓄安排范围(指第3附表第48(1)条款的范围)的储蓄合同,“三年储蓄合同”和“五年储蓄合同”应相应解释;“第3附表”指该法案的第3附表;“第3附表SAYE计划”指满足该法案第3附表要求的与储蓄相关的股份期权计划;“股份”指公司资本中的已足额支付的普通股份,或者,如果允许,HMRC所指定的代表该类股份的CDIs,无论在授予日期和行使期权的股份要求方面是否符合第3附表第18条到22条的要求(受规则8.6和8.7的约束);“子公司”指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1159条的含义是公司的附属公司。
4 “TUPE Regulations”指的是2006年《企业转让(就业保护)规定》;而“英国上市管理机构”指的是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的主管机构。 1.2 对任何法定规定的引用均指被修订或重新制定的该规定(以及根据该规定制定的任何法规),除非情境另有要求,单数词应包括复数词,反之亦然。 1.3 该计划的目的是根据附表3为符合资格的员工提供享有股票期权的福利。该计划及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应按照该目的进行解释、运行和管理,且若本规则与附表3的规定发生冲突,则应以附表3为准。 2 发出期权申请邀请 2.1 董事会可以绝对酌情决定是否操作该计划。如果他们做出决定,则根据第2.8条的规定,他们将邀请所有符合资格的员工在以下任何一项事件之后的42天内的任何时间申请获得期权: 2.1.1 公司公布任何期间的业绩或发行包含有关股票的任何招股章程、上市说明书或其他包含等效资讯的文件的公告;或 2.1.2 公司公布新的经认证的租税储蓄计划(根据2005年《所得税(贸易和其他收入)法》第703(1)条的意义)的招股章程的日子,以供附表3计划使用;或 2.1.3 公布将对该法案进行的修改(就那些影响附表3租税储蓄计划的变化而言)或任何该等修改生效的日子,或 2.1.4 任何公司股东大会的日期;或 2.1.5 他们决定存在正当理由进行期权授予的日期。 2.2 这些邀请将发送给所有符合资格的员工,并将包括以下事项的细节,此事项将由董事会决定: 2.2.1 行使价格或通知方式; 2.2.2 必须收到申请的最晚日期,既不早于邀请函日期14天,也不晚于28天; 2.2.3 最大供款额; 2.2.4 是否提供的适用储蓄合同为: (i) 三年储蓄合同;或 (ii) 五年储蓄合同;或
(iii)申请人可选择三年储蓄合同或五年储蓄合同;或(iv)三年储蓄合同和五年储蓄合同的组合(始终受最大出资额限制);及
2.2.5 为了确定期权授予的股份数量,根据储蓄合同的还款是否包括任何奖金。
2.3 每份邀请应附有:
2.3.1 一份储蓄合同的提议表格;和
2.3.2 一份申请表格。
2.4 申请表格应符合董事会不时订定的形式,但必须规定申请人声明:
2.4.1 每月出资金额(是£1的倍数,且不低于£10),欲在相关储蓄合同下进行;以及
2.4.2 申请人提出的每月出资金额(与他们在计划下或任何其他第3计划下被授予其选项的任何其他储蓄合同下的每月出资相结合,总金额不得超过最大出资额);以及
2.4.3 如果董事决定申请人可选择三年储蓄合同和/或五年储蓄合同,那么申请人在该方面的选择。
2.5 每份申请应规定,在根据第3条进行缩减的情况下,董事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修改其申请以反映这种缩减。
2.6 根据第2.7条和第3条,每份申请将被视为是为以预期的还款根据相关储蓄合同在适当奖金日期采购的整数股份数量的选择权。
2.7 如果储蓄合同的申请指定每月出资金额,当加总到已被合资格雇员正在进行或拟定进行的任何其他每月出资金额超过最大出资额时,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修改为最大可能金额。
2.8 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出申请期权的邀请,该情况下将违法或违反交易限制。
2.9 董事会可以完全酌情决定,把所有迟交的申请视为有效,前提是它们在授予日期之前不少于五天收到。
3 缩减
3.1 就接收到的有效申请超过董事或第5条限制之任何最大股份数目的情况,董事会应以同样方式缩减申请,以消除多余部分:
3.1.1 排除有关储蓄合同的奖金; 和/或
6 3.1.2 reducing pro-rata the proposed Monthly Contributions in excess of £10; and/or 3.1.3 deeming each application for a Savings Contract with a Five Year Bonus to be an application for a Savings Contract with a Three Year Bonus; and/or 3.1.4 so far as necessary, selecting by lot. 3.2 Where applications are scaled down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3.1 all relevant application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amended or withdrawn, as the case may be. 3.3 If the number of Shares is insufficient to enable an Option based on a £10 per month contribution to be granted to each Eligible Employee who has made a valid application, the Company may, as an alternative to selecting by lot, determine in its absolute discretion that no Options will be granted. 4 Grant of Options 4.1 No Option shall be granted after whichever is the earlier of: 4.1.1 30 days (or 42 days, or such longer period as may be agreed with HMRC, in the event that applications are scaled down under Rule 3) after the day(s) by reference to which the Exercise Price was fixed; and 4.1.2 the last day of the applicable Grant Period. 4.2 No Option shall be granted to a person unless at the Date of Grant they are an Eligible Employee. No payment will be required for the grant of an Option. 4.3 As soon as is practicable after having granted an Option to an Eligible Employee the Company shall issue to them, or procure the issue to them of, an option certificate. The option certificate shall be in such form determined by the Directors from time to time and shall state: 4.3.1 the Date of Grant of the Option; 4.3.2 the number of Shares over which the Option is granted; 4.3.3 the Exercise Price payable for each Share subject to the Option; and 4.3.4 if the Shares are subject to any restriction, details of the restriction. 4.4 Subject to the right of an Optionholder’s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to exercise an Option as provided in Rule 6.4, every Option shall be personal to the Eligible Employee to whom it is granted and any purported assignment, transfer, charge, disposal or dealing with the rights or interests of the Optionholder under the Plan shall render the Option void. 4.5 Options must not be granted at any time when that grant is prohibited by or in breach of any Dealing Restrictions. 5 Plan limits 5.1 On or before the date upon which invitations are issued on any occasion the Board may determine a limit on the number of Shares over which applications for Options will be accepted on that occasion. 5.2 The number of Shares over which the Board may grant Options on any date shall be limited so that it does not exceed the limit set out in Rule 5.3 or Rule 5.4, as applicable.
关于于2024年9月30日前授予的所有期权,在授予日期前一日的公司股本数量中,限制为10%,扣除以下总票面金额:
所有分配给任何员工股票计划之前10年内发放奖励的股份,以及
在相同日期或前10年内根据任何员工股票计划发放的尚未分配的股份,以及
在相同日期或前10年内根据任何员工股票计划发放的除了为了奖励之外的股份。此限制仅适用于将通过发行新股或转让库藏股来满足(直接或间接)的期权。
从2024年9月30日起或之后授予的任何期权,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1,000,000股(无论通过发行新股,转让库藏股或转让现有股份来实现)。在现金中解决的该计划下的任何期权将不计入前述最高股份限额。
为了第5条的目的:
“分配”指发行新股或转让库藏股来满足(直接或间接)根据奖励人的权利发行的股票;
“奖励”是指任何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取得或接收股份的权利;
“员工股票计划”指为鼓励或促进集团的正职或前正职员工(a)持有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或(b)其中的员工或前员工之配偶、合法伴侣、存活的配偶、存活的合法伴侣或未成年子女或继子女所受益的计划;
“库藏股”具有2006年公司法第6章中的相同含义;
不会考虑由员工或前员工(或该人士的个人代表)取得的股份,其中这些股份的取得价格等于其取得日期附近的市值,且这些股份的成本由(或由该员工或前员工的遗产)承担;
根据第5.5.6条,除非董事会认为这将通过转让其他股份(库藏股除外)来满足,否则不会考虑奖励;
在基金董事会决定要将用于满足员工股票计划下授予的奖项的信托受托人分配或剩余分配的任何股份将被视为已经分配或尚待分配以满足该等奖项,除非信托受托人根据股份之前分配给其的权益问题或其他所提供的机会收购了这些股份其他而不包括先前分配给其的股份;
当某奖励是基于持有人根据员工股票计划之前获得的奖励而授予时,则将忽略先前的奖励,并将较后的奖励视为与先前的奖励同时授予;并且如果英国机构股东的股票激励计划指南被修改以允许忽略国库股股份的转让,则可以忽略这些股份;本方案授权日在2034年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后不得授予任何期权;行使权利及期权失效6.1规则6.3(死亡)、6.4(优良离职者)和8(收购等事项)所规定的除外,只能在相关储蓄合同之奖金日期起始的期间内行使期权;规则6.3和6.4规定的除外,只能由期权持有人在他们是参与公司的董事或员工时行使期权;已故期权持有人的个人代表可以在以下期间行使期权:若死亡发生在奖金日期之前,可以在期权持有人死亡之日起的一年期间行使,若死亡在奖金日期的六个月内发生,可以在奖金日期之后的一年期间行使;除了根据6.5规定之外,如果期权持有人因以下原因而停止担任参与公司的任何职务或离职:伤残(经公司满意证明);或根据《1996年就业权法》的解雇;或退休;或在他所受雇的转让或部分转让被转让给不是集团公司的人士并且该转让是根据通过拥有业务转让员工就业权的相关转让规定进行的;或联属公司所在公司不再受公司控制指示;或在有关授予日期之后超过三年且停业不是因失职解雇;或任何不是该公司联属公司的人购买受雇转让或部分转让并且该转让不是根据通过拥有业务转让员工就业权的相关转让规定进行,则可在此停业后六个月内行使期权。
在本规则6的目的下,期权持有人不得视为已停止担任参与公司的任何职位或就业,直至该人停止担任公司或任何属相关公司的任何职位或就业为止。 6.6 期权将在以下情况中最早的一个发生时失效: 6.6.1 根据下文条款6.6.2,截至业绩日期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 6.6.2 若期权持有人已故,则期权可行使期限届满根据条款6.3规定; 6.6.3 期权届满或不得行使的适用期限届满,如条款6.3 (由承办人行使)和6.4 (优秀离职员工)规定,但如果期权持有人在条款6.4的时间内死亡,期权将一直有效直至条款6.3的相关期限届满; 6.6.4 根据第9条(并购期权交换规定),适用于第8.1、8.2、8.3和8.4条 (并购等) 的任一适用期限届满,但如果期权持有人在第8.1、8.2或8.3条下计时时死亡,期权将一直有效直至条款6.3的相关期限届满; 6.6.5 根据第6.5条(确定停止担任职位或就业等),除了因其死亡或条款6.4 (优秀离职员工) 规定的其他原因,期权持有人自参与公司的董事或员工身份终止之日起; 6.6.6 公司通过决议或法院作出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盘的日期; 6.6.7 期权持有人破产,或因此而被剥夺期权的法律或利益所有权的日期; 6.6.8 在期权可行使前,以下日期: (i) 通知停止支付月度供款的日期; (ii) 根据储蓄合同条款,被认定已发出此类通知的日期; 或 (iii) 申请月度供款退还的日期。 7 期权行使 7.1 期权可放行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储蓄合同下的还款金额。为此目的,储蓄合同下的还款不包括任何还款超过还款所履行的月供款款项的还款,该款项付款期限在还款后一个月后。 7.2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期权应在整个或部分可以行使,但仅一次,由期权持有人(或其承办人)以书面通知(由董事指明的形式),向公司(或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发出。期权行使通知
10应随附相关的期权证书并支付净款,以支付应付的行使价总额。7.3期权行使后合理可行的时间内(最迟不超过30天),董事应刊股或促成股份转让予期权持有人(或其提名人),就已有效行使期权的股份。7.4根据计划行使期权并发行或转让股份将受到遵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或其他相关当局),任何交易限制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法规(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境外)所需的要求或获得任何批准或同意的约束。7.5根据该计划划分配的股份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同类股份平等排名,但关于这些股份附带的任何权利与按照先前配股纪录日期的日期分配的该类股份有关,以及在转让现有股份的情况下,受让人不得获得根据转让日期之前的记录日期与该类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7.6如果并且股份上市於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向伦敦证券交易所申请将根据该计划划分配的股份上市。如果股份在任何其他交易所交易,公司必须申请将股份上市。8.收购和清算8.1根据规则8.5,如果有任何人(单独或与任何与其同流合谋的人共同)通过进行以下任何行为获得公司的控制,因此获得公司的控制:8.1.1以条件形式进行一般性收购全体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的要约(或非由要约人或与要约人同流合谋的任何人拥有的部分),满足条件后,要约人与与其同流合谋的人将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或8.1.2对公司的所有股份(已经非要约人或与要约人同流合谋的人所拥有的股份除外)进行一般性收购,这些股份与股份的类似类。任何期权可以在该种控制变更之前或在控制变更后六个月内条件性行使。8.2根据规则8.5,如果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899条,法院核准适用或影响的和解或安排:(a)公司的所有普通股股本或与期权有关的与股份相同类的股份;或(b)法院通过一项涉及的所有股份或属于该等股份同类的所有股份的和解或安排,并且这些股份是根据识别了的股东类别以外的方式而被持有的乙方参与第3条SAYE计划的关联性,那么任何期权将在法院核准此等和解或安排六个月内内行使。
如果非英国公司重组安排对股东生效或影响,则:(a) 作用于公司全部普通股本或与期权相关联之股票同维护类别的全部股份;或(b) 所有由与其就业或董事职位,或者依据符合第3附表要求的计划参与身份确定的股东持有之全部股份或该同类别的全部股份,则之后6个月内均可行使任何期权。 根据第28部分第3章公司法2006,任何未行使的期权可在当该人保持这样受约束或有权时的任何时候行使。根据第5条规则,如果公司通过决议自愿解散公司,则任何未行使的期权可在通过决议后20天内行使,此后,未行使的部分将失效。如果:(以下不翻译)
根据与收购公司达成的协议,股东应释放其期权(“旧期权”)以换取向他们授予的等同于旧期权的新期权(“新期权”),但该新期权与一个不同公司(无论是收购公司本身还是在附表3的第18段(b)或(c)规定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有关。 9.2 如果根据第9.1条规定授予“新期权”,则在后续适用计划条款时,应将其视为已于授予相应的旧期权时授予,并自授予新期权的日期起生效:9.2.1 除了《专案计划》条例中“参与公司”和“集团公司”定义之外,对“公司”的引用(包括条例1中的定义)应被解释为对收购公司或与新期权相关的其他公司的引用;9.2.2 对“股份”的引用(包括条例1中的定义)应被解释为指对收购公司的股份或对与新期权相关的其他公司的股份的引用,但对参与公司的引用仍应被解释为若干引用公司的引用对印狄维尔公司的引用;9.2.3 与旧期权有关的储蓄合同与新期权有关;与新期权有关的发放日期与旧期权相同;以及9.2.4 尽管如上所述,印迪维尔公司仍将是该计划的计划组织者(如附表3的第2(2)段定义)。10 股本变动10.1 如果公司的股本进行增资(不包括股息发放)、配售、合并、细分、减资或其他股本变动:10.1.1 期权包含的股份数量;10.1.2 他们的行使价;10.1.3 如果某一期权已被行使,但并未配发或转让股份以满足行使要求,则将如何分配或转让股份的数量及其行使价;都可以按董事会决定的方式改变,前提是:(i)根据本第10条进行的变更必须(特别是)确保:(a)在变更后,可能通过行使该期权购买的股份的总市值与变更前立即相同,或经过变更; (b)在变更后,可能购买这些股份的总价立即与变更前立即相同或经过变更。
除非根据10.2条和10.3条的规定,否则不得作出任何变动,使分配的股份的行使价低于其名义值。10.2 如果对未发行股份的行使价格进行了调整,使行使价低于股份的名义值,则只有在董事会获得授权从公司的储备金中使得该行使价超过调整后的行使价的股份的名义值数额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董事可以将该款项用于支付上述股份的款项,以便在对任何进行了这种降低的选择的行使中,董事将转让该款项(如有)并将其用于支付该款项。10.3 如果期权适用于已发行和未发行股份,只有在对已发行和未发行股份的期权所进行的行使价的降低可以同等程度地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方能进行第10.2条的调整。10.4 董事将采取他们认为必要的措施,通知任何根据本第10条进行的任何调整的期权持有人,并要求召回、取消、背书、发行或重新发行任何与此类调整有关的期权证书。10.5 如果根据本第10条进行调整将导致不符合有关任何期权的第3附表的要求,则不得根据第10条进行调整。11 管理11.1 董事会有权不时制定和变更与实施和管理本计划有关的规则(不与本计划不一致),他们认为适合的。11.2 就与本计划有关的所有事项,董事的决定将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其他事项除外,这些事项应由公司的现任核数师根据本计划确定或确认)。11.3 建立和管理本计划的成本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可以要求任何参与公司与公司进行必要的安排,公司可视其为必要的该参与公司应直接或间接承担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承担的与该参与公司员工相关的费用。11.4 公司可以但不得义务向符合资格的员工或期权持有人提供寄给公司股东的通知、通函或其他文件的副本。12 修订12.1 在不违反第12.2条和第12.3条的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以在任何方面修改本规则。12.2 在适用的任何上市规则要求的范围内,在不优惠于期权持有人或符合资格员工的修订(除了可包含在根据本第12条制定的附加部分中的修订)不得对与规则(如有)有关的任何条款进行修订。
12.2.1 谁可以成为期权持有人或合格员工;12.2.2 可在计划下分配的股份数量;12.2.3 确定期权持有人权利和股份的基础以及任何根据第10条所述公司股本变动作出的调整;以及12.2.4 本第12.2条的条款,没有经公司股东会一般会议的普通决议同意,除了对促进计划管理的较小修订,考虑立法变化,为期权持有人或合格员工或集团成员获得或保持有利的税收、汇兑或监管待遇。12.3 不得修改计划的关键特征,当计划为附件3 SAYE计划时不得生效,且若因此而导致附件3第2至7部分中未能满足计划的要求。如果不打算维持该状态,本条的第一句将不适用。公司应向税务和海关总署提供任何修改重点特征所需的信息和声明。12.4 在未经期权持有人书面同意或通过如同期权构成独立的股本类别并且公司章程及2006年公司法关于分类会议的规定(按照必要修正)适用于该类别的决议下,不得对可能取消或重大不利影响期权持有人现有权利的情况进行修改。12.5 对计划的任何修改应发送给所有受影响的期权持有人。12.6 公司可以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采纳Rules的附加部分,其中期权可能受到其他和/或修改适用条款和条件,考虑到任何可能适用于期权持有人、公司、任何参与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证券、汇控或税法。任何额外部分必须符合计划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扩大规则中期权持有人的限制权益。
乙太经典或构成任何员工福利信托的受托人,以便协助该受托人购买相应数量的股份,前提是任何此类金融援助仅在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18部分第2章的规定之下给予。13.4尽管本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款:13.4.1本计划不构成任何参与公司与任何此类公司任何员工之间的任何雇佣合同的一部分,且任何个人在任何参与公司的职务或聘用条款下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其参与本计划或其可能有权参与其中而受影响,本计划不应给予这样一个个人任何因终止其由于任何原因而导致其办公室或就业关系而终止或就业关系而终止任何补偿或损害额外权利;13.4.2任何期权持有人均不得因无法行使期权而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其无法行使期权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而有权获得任何补偿或赔偿;13.4.3参与该计划不影响任何符合资格员工(无论有利或不利)在与其就业有关的任何养老金计划下的权利。特别是(但不限于),由其雇主支付的对这类养老金计划应支付的捐款,以及根据养老金计划对任何符合资格员工提供的或有关其提供的利益,不得因其参与该计划或在该计划下接收的利益而增加;13.4.4本计划不得赋予任何人对任何参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法律或公平权利(除构成期权本身的权利之外),或对任何参与公司提起任何法律或公平对任何参与公司提起任何法律或公平对任何公司提起任何法律或公平对任何公司提起任何法律或公平对任何公平对任何公司提出任何责任。13.5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对任何符合资格员工或持有期权者须给予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可能是:13.5.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并应视为在电子确认发送确认后收到;13.5.2亲自交付或通过普通邮件寄到其最后的已知地址,如果通知或通讯是以邮寄方式发送,则于将同地址妥善寄出且贴上邮票后的48小时后视为收到;或13.5.3通过公司或公司代理商托管的网站提供,前提是符合条件的员工或期权持有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被通知其将通过此方式获得通知或通讯,将于发布在该网站上的当日被视为已收到。股份证书和其他以邮件送出的通讯将由符合资格的员工或持有期权者承担风险,且公司或其子公司将对任何此类人士就其发出的、发送的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文件、股份证书或所给予、寄发或提供的其他通讯承担任何责任。
16 13.6 任何发送给公司的通知应交付或发送至公司注册办事处,标志著公司秘书的名称,并于收到时生效。董事会可能就接收通知制定其他安排。 13.7 任何合资格员工和任何持有或曾持有期权的任何期权持有人的个人数据,可按照公司的最新数据保护政策在计划运行中处理,并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通知合资格员工。通过参与该计划,期权持有人应关注该数据保护政策。该政策不构成本规则的一部分,并可能不时进行更新。应通知合资格员工和期权持有人进行任何此类更新。 13.8 本计划及在该计划下授予的所有期权将受英国法律管辖并解释。 13.9 英国法院将对与该计划或任何期权有关之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对于此等情形,每一方应不可撤销地递交至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并放弃对行使该管辖权的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