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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 32.02
根据《萨班斯 - 意法案》第906条规定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规定,我,VeriSign,Inc.(以下简称“公司”)的首席财务官George E. Kilguss,III在此证明,据我所知:
18 U.S.C.第1350条
依据第906条规定通过
1.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一切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我,George E. Kilguss, III,作为VeriSign,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员,在Sarbanes-Oxley法案(2002年通过的第906条相关)所采纳的18 U.S.C.第1350节的规定下,特此证明,据我所知:
本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务季度报告(即“报告”),已依法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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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4日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G乔治 E. K伊尔格斯, III |
| George E. Kilguss, III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