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展廳31.02
根據《薩班斯 - 意法案》第906條規定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規定,我,VeriSign,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財務官George E. Kilguss,III在此證明,據我所知:
交易所法規13a-14(a)/15d-14(a)
我,D. James Bidzos,證明:
1.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財務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已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一切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我,George E. Kilguss III,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VeriSign, Inc.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在本報告的期間內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省略對於重大事實的描述,這些描述在本報告的情況下發表,在考慮這類陳述發表的情況下,不會對本報告覆蓋期間造成誤導;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反映了報告期內的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者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註冊者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有: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本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促使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便根據通用會計原則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
根據這樣的評估,評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提出了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結束;
披露了在公司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指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 ,這種變化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5. 鑑於我們最近對內部控制的評估,註冊者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者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所有重要的設計或操作控制缺陷和實質缺陷,這些實質缺陷合理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涉及註冊人內部控制的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 | | | | | | |
日期:2024年10月24日 | 通過: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G喬治 E. K伊爾格斯, III |
| | George E. Kilguss, III |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