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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01
根據《薩班斯 - 意法案》第906條規定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規定,我,VeriSign,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D. James Bidzos在此證明,據我所知:
18 U.S.C.第1350條
依據第906條規定通過
1.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財務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已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一切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我,D. James Bidzos,謹代表VeriSign公司首席執行官(以下簡稱「公司」),特此根據美國18 U.S.C.第1350條以及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鄭重聲明:
本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財務季度報告(即「報告」),已依法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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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4日 | D. JAMES BIDZOS |
| D. James Bidzos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