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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 32.02
根據《薩班斯 - 意法案》第906條規定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規定,我,VeriSign,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財務官George E. Kilguss,III在此證明,據我所知:
18 U.S.C.第1350條
依據第906條規定通過
1.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財務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已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一切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我,George E. Kilguss, III,作爲VeriSign,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員,在Sarbanes-Oxley法案(2002年通過的第906條相關)所採納的18 U.S.C.第1350節的規定下,特此證明,據我所知:
本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財務季度報告(即「報告」),已依法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10月24日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G喬治 E. K伊爾格斯, III
George E. Kilguss, III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