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 31.02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总财务主管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Jereme m. Sylvain,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戴康公司的这份季度报告,表格10-Q;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我们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它的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经外部目的而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基于这样的评估,提出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止本报告覆盖期;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和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上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如果存在这些缺陷,则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且
b) 任何牵涉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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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 通过: | | JEREME M. SYLVAIN |
| | | Jereme m. Sylvain |
| | | 执行副总裁兼致富金融官员 |
|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