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覽 31.0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Kevin R. Sayer,證明:
1. 我已審閱DexCom, Inc.的Form 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登記人截至報告期結束的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另一名簽署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的)以供本公司使用: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他人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由其他實體內的人士在撰寫本報告的期間得以知曉;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便根據通用會計準則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財務報表的編製。
c)評估了登記人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對於結束本報告期所涵蓋的期間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任何改變,該改變發生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每年報告的情況下為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該改變已對申報人的內部財務控制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申報人的內部財務控制造成重大影響;並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控制項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可能會對登記機構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牽涉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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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 作者: | | /s/ KEVIN R. SAYER |
| | | 凱文·R·賽耶 |
| | | 董事會主席、總裁以及 |
| | | 首席執行官 |
|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