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1.2
根据第13A-14(A)条款,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员的认证
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所法案
我,Matthew A. Calderone,证明:
1. 我已审阅了 Booz Allen Hamilton Holding Corporation 的第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并无包含任何不实之实质事实陈述,亦未遗漏关于令该等陈述存在下,使得该等陈述间接具误导性之实质事实,就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而言。
3.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所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
4. 本公司的另一名签署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的)以供本公司使用:
(a) 我们按照监督的要求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写本报告期间,向我们披露与申报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得以设计,以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对该报告期末的评估;并
本报告中披露了发生在登记商最近财政季度期间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变化(对于年度报告,是指申报者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对登记商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会重大影响。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对最近一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公司的核数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有重要影响,可能会不利于登记人的能力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和
(b)任何涉及担任申报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之欺诈,不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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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 作者: | /s/ 马修·A·卡尔代隆 |
| | 马修·A·卡尔代隆 执行副总裁暨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财务长 (首席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