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录32.2
根据认证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18 U.S.C. SECTION 1350)
关于博思艾伦汉密尔顿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季报告10-Q表,已于今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以下简称"报告"),本人作为执行副总裁兼致富金融(临时代码)长,根据美国刑法第18条第1350条以及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证实: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
(2) 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中,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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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 作者: | /s/ 马修·A·卡尔代隆 |
| | 马修·A·卡尔代隆 执行副总裁暨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财务长 (首席财务长) |
已向博思艾伦汉弥顿控股公司提供了根据第906条所需的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或证明、承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纳此书面声明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该文件将由博思艾伦汉弥顿控股公司保存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