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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陶氏化學及其子公司 附件:附註、合資公司和附屬機構 | | 展覽品 31.2 |
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的認證
我,Jeffrey L. Tate,證明如下:
1.我已經審閱了陶氏化學公司和陶氏化學公司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報告期內的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 第 13a-15(e)和15d-15(e) 條規定)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第 13a-15(f)和15d-15(f)條規定)並擁有: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注冊機構(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得到他人傳達,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截至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之日,根據該評價提出了結論;並
d)本報告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影響重大或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重大影響的內部控制變化;和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報名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報名者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控件操作上的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涉及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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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EFFREY L. TATE |
JEFFREY L. TATE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