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6 ea021732801ex12-2_baijiayun.htm CERTIFICATION

展覽12.2

 

由信安金融負責人進行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規定

 

我,劉芳菲,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百家雲集團有限公司的20-F表格的年度報告;

 

2.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在涉及的時段內不含任何未經核實的重大陳述或隱藏重要事實的陳述,使得報告的陳述基於報告製作時的情況,不會誤導;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呈現了公司截至本報告期間以及本報告所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我和公司的另一位認證主管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按照《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

 

  (a)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要求他人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該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本報告編制期間內被其他實體知曉,尤其是在此期間;

 

  (b) 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以在公認的會計準則下爲外部目的提供提供財務報告的可靠保證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通過這樣的評估,評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這樣的評估,該報告所涵蓋的期末;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所涉期間發生的公司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已經或合理地可能對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以及

 

5.公司的其他認證 主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 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披露:

 

  (a) 影響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行中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有合理的可能對公司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

 

  (b) 涉及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屬於重大欺詐。

 

2024年10月25日

 

  通過: /s/劉芳菲
  姓名:Luisa Ingargiola 劉芳菲
  標題: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