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4 seic-0930202410qex312.htm SECTION 302 PRINCIPAL FINANCIAL OFFICER CERTIFICATION Document

展品第三十二
证书
我,肖恩·丹姆,证明:
1. 我已审阅了sei investments company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陈述以使根据报告期内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在本报告所涉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就所有呈现的时期,合理地呈现了登记者的财务控制项、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条之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条之定义)为公司和已: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了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其他人在这些实体内向我们知晓,尤其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依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备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阐述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之日。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上一个财政季度内本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本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和
5. 公司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数据和财务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和
b)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诈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Sean J. Denham
Sean J. Denham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