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認證
我,George H. Haas,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Orchid Island Capital, Inc.(「註冊人」)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3. |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
4. |
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Exchange Act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內部控制組織(如Exchange Act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根據此審查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表述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以及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公司的第四個財務季度)中發生的任何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有重大影響的變化; |
a) |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尤其是該期間內被其他實體知悉; |
b) |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在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下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
c) |
根據我們的評估,本報告呈現了註冊者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得出了有關此等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基於報告期末進行;並 |
d) |
在註冊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披露本報告期間發生的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該登記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該登記機構的核數師以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 |
a) |
內部控制在設計或操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有合理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和 |
b) |
任何涉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所涉及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
/ s / Aaron Sullivan喬治·H·哈斯四世 |
|
|
喬治·H·哈斯四世 |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