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应证明书
关于华高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报告”),本人Jose A. Bayardo,公司资深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特此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采纳)作证:
(i)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ii)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基本准确,概况性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该认证是颁发给所签署人的知识。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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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A. Bayardo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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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A. Bayardo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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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副总裁及首席财务官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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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