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录32.2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条款的认证
关于拜切公司在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第三季度10-Q表格("本公司")与本日期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报告")有关,我,本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主管暨司库Martin Bengtsson,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规定,据我所知:
(1)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2)报告中所载,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全部实质表现,皆属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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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Martin Bengtsson |
| Martin Bengtsson |
| 执行副总裁兼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
| 2024年10月25日 |
本证明文件配合上述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提交的10-k表格报告,除非根据该法案的要求,否则不得被认为公司依据1934年修订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