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bcpcq3202410qex322.htm EX-32.2 Document

附錄32.2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條款的認證

關於拜切公司在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第三季度10-Q表格("本公司")與本日期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報告("報告")有關,我,本公司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主管暨司庫Martin Bengtsson,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規定,據我所知:

(1)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報告中所載,關於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之全部實質表現,皆屬公正。
 /s/ Martin Bengtsson
 Martin Bengtsson
 執行副總裁兼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2024年10月25日

本證明文件配合上述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提交的10-k表格報告,除非根據該法案的要求,否則不得被認為公司依據1934年修訂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