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12.1
认证
根据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条
我,雷霞,证明:
1. | 我已审阅拍明芯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份年度20-F表格。 |
2.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的陈述,使得本报告期内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考虑到其本身的情况);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本公司截至报告日和报告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4. |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的)的公司,并已经: |
a. | 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这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涉及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
b. | 设计了这些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些内部控制得以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障,以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
c. | 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给出我们的结论,根据这一评估,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涵盖的期间内发生的任何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这些变化已经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
5. |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的内部控制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了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情况。 |
a. | 所有显著的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控制操作中的重大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b. | 任何涉及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通过: | /s/夏磊 | |
姓名:Luisa Ingargiola | 夏磊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和信安金融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