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12.1
認證
根據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條
我,雷霞,證明:
1. | 我已審閱拍明芯城股份有限公司的這份年度20-F表格。 |
2. |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在本報告期內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也沒有遺漏必要的陳述,使得本報告期內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考慮到其本身的情況);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地反映了本公司截至報告日和報告期間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4. |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第13a-15(e)和15d-15(e)條所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第13a-15(f)和15d-15(f)條所定義的)的公司,並已經: |
a. | 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這類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涉及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知曉,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設計了這些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些內部控制得以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障,以符合公認會計准則的要求,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
c. | 評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給出我們的結論,根據這一評估,截至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涵蓋的期間內發生的任何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這些變化已經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以及 |
5. |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的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了會計報告內部控制的情況。 |
a. | 所有顯著的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控制操作中的重大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b. | 任何涉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通過: | /s/夏磊 | |
姓名:Luisa Ingargiola | 夏磊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和信安金融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