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byon-20240930xexx312.htm EX-31.2 Document

展览31.2
 
认证
 
我,阿德里安布李,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Beyond, Inc.的第十季度报告(Form 10-Q);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实之重大事实陈述,亦没有遗漏必要使所作陈述基于发表时的情况下,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对此期间内涵盖的内容作出任何使其变得误导之重大事实。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本报告所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所呈现的各期。
 
4.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设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及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条及15d-15(e)条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条及15d-15(f)条所定义)的责任。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设计了这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编制财务报告和基本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期末提出我们对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
 
d. 本报告已披露在本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而言,本公司的第四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已明显影响或有合理可能明显影响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并
 
5.             该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该登记人的稽核人员和董事会稽核委员会(或履行相同功能的人)进行披露:
 
所有板块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所有重大缺陷和重要弱点,如果有可能对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讯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涉及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诈欺,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25日/s/ ADRIANNE b. 李
 Adrianne b. 李
 致富金融 & 行政长官
 (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