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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1.1

根据规则13a-14(a)的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我,Devin W. Stockfish,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Weyerhaeuser公司的第十表格季度报告10-Q。
2.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的重大事实或者未对在该报告被发表的描述涉及的情境下,使这样的描述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时期内不是误导的而故意省略的一项重大事实。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本报告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期内,注册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为申报人,并有: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该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悉;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
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基于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可能已经或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
5.
我和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在针对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中,都已向本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本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价职能的人)揭露了:
a)
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DEVIN W. STOCKFISH

Devin W. Stockfish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