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2
證明
18 U.S.C. 第1350節, 根據採用的方法,
《發行證券法》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
關於安諾電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以10-Q表格提交的季度報告,根據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本人,公司的首席財務(臨時代碼),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 § 1350規定,特此聲明: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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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ig A. Lampo | |
Craig A. Lampo | |
高級副總裁及首席財務官 | |
已向安諾電子公司提供了《根據第906條規定所需的此書面聲明的簽署的正本》,或其他認證、承認或以其他形式採用出現在此書面聲明的電子版本內的以打印形式出現的簽名,並將保存在安諾電子公司,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