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1
展品12.1
证明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Michael Davidson博士,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NewAmsterdam Pharma Company N.V.的20-F/A表格的年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根据我的了解,财务报表和本报告所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是否在全部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取决于本报告所呈现期间的情况;
4.公司的其他负责认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 ,同时对公司负有责任: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促使这种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那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披露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截至本报告期末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结论,该结论基于此类评估;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涵盖期间发生的任何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该变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实质性影响;和
5.公司的其他核证官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公司内部控制对财务报告的管理或其他在公司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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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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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s/ Michael David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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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戴维森万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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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