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展覽12.2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Ian Somaiya,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NewAmsterdam Pharma Company N.V.的20-F/A表格的年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根據我的了解,財務報表和本報告所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是否在全部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取決於本報告所呈現期間的情況;
4.公司的其他負責認證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 ,同時對公司負有責任: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促使這種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那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披露與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特別是在準備此報告的期間;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截至本報告期末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結論,該結論基於此類評估;並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涵蓋期間發生的任何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的變化,該變化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可能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實質性影響;和
5.公司的其他核證官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涉及公司內部控制對財務報告的管理或其他在公司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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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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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s/伊恩·索馬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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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恩·索馬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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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