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lrcx_1qx2025xexhibitx312.htm EX-31.2 Document

展覽31.2
第13條a-14(a)/15d-14(a)標準認證(信安金融主管)
我,道格拉斯·R·貝廷格,證明:
1. 我已審閱了拉姆研究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登記人截至報告期結束的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其他核證負責人和我負責設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定義見《交易法規13a-15(e)和15d-15(e)》)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見《交易法規13a-15(f)和15d-15(f)》)為本公司並已: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他人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由其他實體內的人士在撰寫本報告的期間得以知曉;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便根據通用會計準則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財務報表的編製。
c)評估了登記人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對於結束本報告期所涵蓋的期間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公司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則為登記公司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已經或者可能會顯著影響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控制項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可能會對登記機構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牽涉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性。
2024年10月28日
 
/s/ 道格拉斯·R·貝廷格
道格拉斯·R·貝廷格
執行副總裁暨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及會計財務主管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