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我,威廉·吉福德小姐,特此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規定提交定期報告證明書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我,詹姆斯M.泰勒,證明:
1.我已審閱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Brixmor Operating Partnership LP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根據製作該報告時的情況,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而導致上述陳述在的情況下,對期間所述事項具有誤導性;
3.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本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已充分真實地反映了所述期間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量;
4.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a.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內通過其他組織的員工傳達給本人;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本報告對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了評估,並根據此評估,就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結論;
d.本報告披露了在註冊人的最新財務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期間發生的任何影響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件和程序的重大變化,或者理性上可能會影響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件和程序的變化;
5.經過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會計師及董事會董事(或執行類似職責的人員)已得以知曉。
a.內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中,所有會有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漏洞,這可能會影響到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
b.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管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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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
| /s/ 詹姆斯·泰勒 |
| 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