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威廉·吉福德小姐,特此证明: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和第15d-14(a)条规定,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第302条的规定采纳
我,程柳,证明:
1. | 我已经查阅了Estrella Immunopharma, Inc.的第一修正案年度报告表格10-k。 |
2.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的重大事实或者未对在该报告被发表的描述涉及的情境下,使这样的描述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时期内不是误导的而故意省略的一项重大事实。 |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通过: | /s/ Cheng Liu |
刘诚 | ||
首席执行官 | ||
签名:/s/ Ian Lee |